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导师应根据有关规定,在15天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002cc白菜资讯硕士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书》中;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递交有关专家评阅,征求意见;研究生在征得导师的同意后,可将论文付印。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15天印制完毕,论文印制规格遵照《002cc白菜资讯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及格式》执行。
第十六条 学位点应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必须为校外专家,导师本人不得作为所指导论文的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有创作研究成果、责任心强、学术作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七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院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每年4月1日前,各学位点必须将需送匿名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式两份交院研究生部,由院研究生部送论文评阅人评阅。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送审,专业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各学位点按20%—30%的比例抽取送审。
第十八条 没有抽审的论文,各学位点自主送审,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与研究生信息,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只有在两名评阅人均认可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同意答辩时,才能组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须增聘一位校外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果同意答辩则可参加,如不同意答辩则论文必须经过修改评阅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5-7名成员组成(应为单数),成员应当是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和整理《002cc白菜资讯硕士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及其他准备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本学科(行业)内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要求确定,报院研究生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导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必须参加答辩会,向答辩委员会陈述研究生培养及论文写作情况,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提交论文后一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出席。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时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以《002cc白菜资讯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标准》为参考或依据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002cc白菜资讯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标准》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此评定不是该学位论文最终获得通过或不通过的唯一标准;但若为“不合格”,无论答辩委员会表决情况如何,最终将审核为“不通过”。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价决议,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等内容。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是指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其论文答辩合格,具体为,5位委员必须有3票通过、7位委员必须有5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认定首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要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重新答辩者须向学院缴纳相应费用。凡经重新申请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三十二条 被认定首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若仍不合格的,视为“不通过”,并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答辩会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委员会要求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提交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各学位点实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第七章 论文答辩程序
第三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宣布答辩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议秘书或导师介绍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应主要阐述自己的创新点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集中提问准备一定时间后答辩的方式(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字条提问,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第三十九条 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
1.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者的评语。
2.讨论并写出论文评语。
3.进行无记名投票,对学位论文答辩作出结论:“通过”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通过”。
第四十条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四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对会议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八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结果,并对其政治思想及学业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审议,投票表决,作出“同意授予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之日前,将审核材料报院研究生部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召开会议,对学位授予进行终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最终决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议应当有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凡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是课程考试(考察)未能达到要求的,或是有不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的其他原因,但已经达到毕业条件的,可行毕业,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下一次(一般不超过一个学年)学位审核会议前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进入院学位审核程序,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九章 学位材料立卷
第四十七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或是学位点指定的工作人员)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院研究生部。材料包括:
1.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评阅书。
3.《002cc白菜资讯硕士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记录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4.印制好的学位论文三份。
5.包括所有申请参加答辩论文的电子数据一份。
6.《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每人一式一份)。
7.《002cc白菜资讯XXXX年授予硕士研究生信息表》一份(含电子数据)。
8.专业型研究生还需提供所有申请学位人员以下电子数据供院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1)创作类:毕业作品电子文档。
(2)表现类:毕业展高清电子照片(每张照片大小不能低于2M)。
(3)表演类:毕业演出全程高清视频。
第四十八条 院研究生部须将硕士学位论文送院图书馆、院档案室和中国知网存档,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点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点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学位点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五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申请交院研究生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对于学位评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院提倡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院要求更高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证书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院研究生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若发现论文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